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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

没有产权的房屋能买卖吗?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21/11/19 11:59:36

  房屋一般都有产权和使用权。但是对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确认房屋所有权有不同的方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由法院判决。那么还没有确认的房子可以买卖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未进行确权的房屋能否买卖

  房屋未进行确权,房屋权属有争议的,该房屋不能买卖。如果买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农村房屋确权需要的证件

  1、宅基地登记申请书;

  2、农村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4、农村村民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农村房屋确权的办理流程:

  1、农村房屋所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

  2、村干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据农民的申请情况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

  3、乡镇部门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看看农民的房子是不是符合相关的规定,宅基地的大小是不是在规定范围内,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给县规划局;

  4、县规划局会审核农村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不是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

  5、农村朋友拿着相关审核政府,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农村房屋产权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案例:

  2010年5月26日,湖州某植物纤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卖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将其所有34344平方米的土地及4500平方米房屋和地上一切建筑物等附属物全部转让给原告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300万元,被告在注销抵押权后,原告公司支付被告公司房地产转让定金200万元,土地证也交由原告公司保管,在双方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再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费900万元。同时被告告知原告未办房产证,双方还约定被告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即视为违约,被告应双倍赔偿原告人民币400万元。

  原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消防手续不齐全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于是原告以合同违约把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被告双倍支付违约金400万,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尚未办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无法确定所涉房产的权属,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而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成房屋登记手续,有客观因素存在,虽对于原告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但被告已构成违约是事实,理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万元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无法判令强制过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都不尽满意,于是提交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规定,在经过全面查证后,认为在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原告将消防“现场踏看记录”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其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资料直接递交到德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同时证实被告2011年3月31日才知道曾经有消防“消防踏看记录”的。二审法院认为消防大队的现场踏看记录不是消防大队的行政许可。“现场踏看表”不是办证的有效资料,并确认了房屋产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原告负有主要责任,于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

  二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仍然存有严重异议,随后双方再次站上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堂。在原、被告都没有提交新证据和实体交易前提下,省高院认为:“至于未能按约办理房产证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健怡公司是何时得知现场踏看记录表所载消防整改意见的认定问题”, 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朱忠初、柯永根的证言:证明健怡公司2011年3月31日才知道消防整改意见,最后省高院依据中介公司“己把现场踏看表告知郎妙才”,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告公司所有的34344平方米的土地及4500平方米房屋和地上一切建筑物等附属物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公司可持省高院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据了解,湖州某植物纤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卖方)不服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被驳回。

  原本一桩普通无产权房屋交易纠纷案,到现在原、被告已经三次对簿公堂,同时这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谨防房地产炙热背后的违规违法交易,避免交易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依法遵章,那才是维护双方利益的最好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未经确认所有权,不得买卖。房屋买卖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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