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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

大同市私有房产交易暂行办法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7/1/3 14:40:31

大同市私有房产交易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同政字〔1987〕57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买卖房产必须到大同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 禁止私卖私买房产或利用房产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私有房屋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售房者房屋自住有余,产权明确,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件。凡售房者已居住公产房屋的,其私房不准出售 2.买方应具有大同市常住户口证件,以自用为目的。买房后三年之内一般不得将所买房产出售。后若出售,须扣除折旧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3.出售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扩建的房产,产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售 4.凡属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家析产的房产,必须提交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和房产所有证 5.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后产权发生转移的房产,必须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和房产所有证 6.遗失房产所有证者,出售其私产房时必须提交申述原因的报告,街道办事处证明,并经房管部门核实无误方可成交 7.出售本市建城区和郊区镇建城区内由个人自筹资金、投工投料兴建的房产 卖方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8.凡出售已出租的私有房产,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9.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建造的房产需出售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行房产交易 1.产权有纠纷未经确认为合法的私产房 2.已出租给他人居住因出卖逼迁其住户的房产 3.已批准为城市改造或扩建地域内的房产 4.拖欠国家房地产税的房产 5.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户口冻结的房产 6.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产 7.临时房屋、违章建筑的房产 第五条房产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商谈,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 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协商,不得隐瞒真实价格,不准投机钻营任意抬高房价。成交后必须如实向市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产。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如因新建或业务扩大等特殊需要,确需购买私房的,应事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市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出售私产房时不准将原占地皮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 第九条私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产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填写《大同市房产交易申请书》,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 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房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应按成交总价的3%向市交易所缴交易手续费;契税按房产成交总价的6%缴纳,由买方负责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二、五、六规定,私买私卖房产,利用房屋交易进行牟利活动,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隐瞒金额外,并按其非法所得总额、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房产买卖成交后,如发生产权纠葛时,由原卖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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