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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

律所状告当事人讨要律师代理费——仓山区法院一审部分支持律所的诉请,律所不服将提出上诉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6/1/22 11:21:27


(福州晚报2011年7月1日A16版福州-社会栏目以案说法)

记者:陈鸿星、金晓静

本报讯林先生委托律师处理其与房产中介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中途,他因故想解除委托合同,却不想支付律师的风险代理费,被律所告上了法庭。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律所的诉请。

【卖房不顺委托律师“讨说法”】

林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卖房,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林先生委托福建烨阳律所的邹律师代理其向中介“讨说法”。

去年5月,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出具律师函,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代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代理参加诉讼活动。

同时,双方约定,该委托事项为风险代理(办成收费),林先生按照律所帮助讨回的房屋买卖差价和中介佣金总额的30%付律师代理费用。双方还约定,该委托事项为林先生不可撤销之委托,若他中途违约或拒不履行该合同,则依法推定为律所已经帮他办成委托事项。林先生应按照双方共同认可的房屋买卖差价和中介佣金总额6.485万元的30%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1.9455万元,因此给律所造成的其他损失,他还应予以赔偿。

合同签订后,邹律师开始与房产中介交涉返还林先生的相关费用问题,遭拒后向工商部门投诉。仓山区工商局认为,房产中介提供服务的过程不存在欺诈行为。邹律师对这个答复不满意,认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想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9月,林先生又委托邹律师代理其进行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途不想委托被律所告上法庭】

去年11月,就在邹律师准备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时,林先生不干了。他认为自己只是想讨回被房产中介多收的钱,不应该把政府部门也牵涉进来。

经过邹律师的一系列努力,房产中介同意退还林先生2.003万元,并通知他领钱。但林先生至今未领取该款。

此后,邹律师所在的律所认为,林先生不愿继续配合律师将案件进行下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律师事务所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9455万元,赔偿律师误工损失。

林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庭审中,他辩称:他和律所签订的合同仅为民事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他拒绝律师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不是“中途毁约”或“拒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行为。并且,他的行为也没给律所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律所对他的起诉是错误的。

【法院部分支持律所诉请】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和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律所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让房产中介同意退给林先生2.003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他应按照退回总额的30%支付律师代理费,即应支付6009元。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虽约定,委托事项为林先生不可撤销之委托,但该约定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委托合同的性质,该约定无效。另外,因林先生在履行合同中未有违约行为,所以不必赔偿给律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事务所对此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如林先生不在上诉期限内与其和解,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将提起上诉(注: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已经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递交上诉状,详见其他维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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