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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

房屋合同未解约的情况下能不能进行交易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21/11/8 16:07:43

  在现实世界中,我们都知道,买卖房屋时,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双方都要遵循合同。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存在违约。面对这样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解除,还能重新签订合同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未解约能否再签订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未解约,如果是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则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如果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则在合同未解约的情况下,是不能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解除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解约怎么赔偿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如果合同未约定,则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1. 2016年10月24日,恺泰公司与何燕签订《预售合同》,由何燕购买开泰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随后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和预告登记。何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房屋始终登记在恺泰公司名下。

  2. 2017年9月29日,恺泰公司与何燕签订协议,解除上述《预售合同》。

  3. 经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何燕向申请人德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仲裁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预查封了案涉房屋。裁决生效后,德辅公司向重庆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执行。

  4. 恺泰公司向重庆五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五中院裁定中止执行。德辅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5. 重庆五中院一审认为,恺泰公司与何燕解除《预售合同》是违抗查封禁令的处分行为,不得对抗查封执行。遂判决许可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6. 二审法院重庆高院、再审法院最高法院均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出卖人有权排除执行。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院认定恺泰公司可以申请排除执行,理由如下:

  1. 预查封保全的仅是何燕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恺泰公司享有的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2. 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因办理了预告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何燕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恺泰公司享有的债权已因合同被解除而消灭,相应的预告登记亦随之失效。

  3. 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因交易标的被预查封而被剥夺。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恺泰公司向何燕退还已付购房款。此时,预查封对象转变为恺泰公司应向何燕退还的购房款,德辅公司可申请执行该款项。

  4. 恺泰公司解除合同不存在过错。结合现有证据,不排除恺泰公司是基于政策要求而与何燕协议解除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且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解除合同协议》签订时恺泰公司已知晓案涉房屋被预查封的情况。

  5. 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恺泰公司名下,但恺泰公司并非被保全人,预查封效力并不及于恺泰公司对该房屋享有的权益。

  我们可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未按规定解除的,如果是补充合同内容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如果是把房子卖给别人,不解除合同就不能和别人签订合同。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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