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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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

一个诽谤罪的无罪辩护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6/3/6 15:46:20

引言二十一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人们获取的信息量也空前地增多,同时人们表达个人诉求、发表个人言论的渠道也宽阔了许多。个人博客正是互联网的产物之一,每个人都能在互联网上开博,在自己的博客上纵横驰骋发表自己的言论,一旦上传,全世界的人都能浏览。由此也引出了全新的法律问题,最近本人经办的一个互联网诽谤案就与此有关,值得回味研究。案情介绍本案的当事人x与w曾是夫妻,育有一子。w从事媒体工作多年,在多家报刊、杂志任职,在s市及其周围地区频频以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x在与w共同生活期间曾作为w的助手跟随其工作,由此对w工作情况亲历亲见有一定了解。几年前俩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后由于子女抚养等问题,矛盾愈益加剧x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他是一个。。。。。》。对w的一些采访活动作了追叙回顾,同时夹杂了一些带有一定个人色彩的评论,如“不择手段敛财”、“吃喝嫖赌俱全”、“流氓”、“骗子”“厚颜无耻”等,此后,又陆续发表《我为何写<他是一个。。。。。>》、《司法应当介入》等文章,通过个人日记等方式进一步对w的各种行为进行披露、抨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认为w的一些违法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w在知道x的上述行为后,就x在博客上发表《他是一个。。。。。》一事向t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x发表的文章构成侵权,判决x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在发表博客的网络上向w道歉;赔偿w公证费用及4000元精神抚慰金。一审判决后w又向x所在地的y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x构成诽谤罪,要求追究x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巨额损失。一审宣判前,x履行了民事判决的义务。辩护要点:w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x构成诽谤罪后,x找到我,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我介入诉讼后,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作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认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既然民事一审判决中已指出x在其文章中有对w的诽谤,那么x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诽谤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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