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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

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6/11/22 14:44:11

洛阳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0-28 生效日期: 1991-10-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1年5月24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仲裁组织第三章 仲裁管辖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工矿)建成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申请房地产纠纷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第四条 市、县、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组织。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有权陈述和辩论。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九条 市、县、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房管、城建、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书记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人员应当由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正,具有法律知识、房地产管理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的人担任。  仲裁员经市仲裁委员会考核,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地产纠纷,应由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进行。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仲裁的,由本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由仲裁员一人办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当如实笔录。  重大、疑难案件,仲裁庭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仲裁庭,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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