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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

“直管公房”承租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5/12/29 11:22:02

   核心内容:中房产交易市场中,“直管公房”承租权的转让经常出现,美其名曰“住房券买卖”。

   在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除了众所周知的产权转让外,还存在着一种“直管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即公民个人将自己承租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的承租权转让于他人,他人需向转让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约占该房屋产权市场价格的2/3左右),然后双方到该房屋的直属房管部门办理公房承租者变更手续,房管部门对此交易一般不予过问,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约占卖方收益的1/10左右)后办理承租者变更手续的一种现象。

   房管部门或许是为了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而对于转让双方的交易行为不但不予禁止而且给予开绿灯放行(办理承租者变更手续),或许是转让双方虽然隐隐感觉到其转让行为似有不妥之处但鉴于房管部门不予禁止反而给予办理手续的惯例,于是三方各自心照不宣,且美其名曰“住房权买卖”。虽然随着国家公房制度的改革这种公房在逐渐减少,但这种“住房权买卖”的广告还是经常见诸报端。

   这种“住房权买卖”行为是否存有法律依据?“买卖”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合法有效?该“住房权”是否等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租权?“住房权”能否与产权相分离?诸此等等问题社会各界争论颇多,有关这方面也无任何法律规定。为此,本文拟从“住房权”的产生根源、性质、用益物权的角度以及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住房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归于消亡或改变性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房屋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建国初期国家采用没收或赎买的方式将私人房屋变为公有房屋,另一种就是国家自建公有房屋。公有房屋作为国家财产,按管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各级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称为“直管公房”)。一部分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称为“自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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