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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6/1/4 11:2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93年6月27日) 同志们: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座谈会,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会议期间,同志们讨论了粱书文庭长的发言和最高法院草拟的几个司法解释文件稿,交流了各地法院总结的一些审判实践经验,讨论了当前 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问题,并就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同志们反映,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明确了 民事审判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和解决了几类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增强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信心。同志们认为,这次会议内容丰富,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会议,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一次会议,是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推动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会议即将结束之际,借这个机会,结合大家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一些问题,我讲几点意见。 一、重视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摆正这个关系,才会充分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才会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随着民事交往的日趋扩大,民事案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各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扩大。变化的总的特点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的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逐年上升。这种变化,使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任务也越来越重要和艰巨。所以,民事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房地产案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通过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促进劳务市场的发育,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债务案件,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有利于资金的周转;通过审理企业名誉权、名称权案件,可以促进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它科技成果权案件,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审理山林、土地、水利案件,可以促进土地、水利资源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审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可以促进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等等。由此可见,民事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直接相关的。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实现的。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如此。不论过去或现在,民事审判工作都是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所不同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 经济建设,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民事审判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当然,直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而间接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两种方式,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只有各部门采取各种手段、各种方式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才能得以 顺利发展。 形势在不断的发展,我们的认识也需要不断深化。各级法院都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都应当重视民事审判工作。把民事审判工作置于与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地位,不断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我相信,我们做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一定会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也会有信心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也一定能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把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来赢得各方面的支持,赢得各方面的重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武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在新的形势下,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把民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全面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又要重视并重点审理好那些与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案件,以此来推动其他各项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搞好调查研究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最高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一直抓得很紧,任建新院长在每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强调这个问题。从这次会议各地选送的材料和同志们座谈交流的经验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各高、中级法院对调查研究工作是比较重视的,取得了 很大的成绩,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很快,调查研究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对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新领域的许多情况了解得不深不透,对许多问题还把握不准,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也研究不够。关于今后如何搞好民事审判的调查研究工作问题,粱书 文同志的发言中已谈了一些意见,我完全赞成,不再重复。在这里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要提高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粱书文同志在发言中把调查研究作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措施来强调,这是完全正确的。在新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审判有许多新的领域、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去 解决。比较突出的是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人身权、著作权、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只有把情况摸准了,把问题吃透了,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使民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服务。因此,不了解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就搞不好民事审判工作,也就 谈不上为经济建设更好地服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是新形势下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重要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可抓可不抓的问题。各级法院都要把这项工作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联系起来,从思想 上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调查研究要围绕民事审判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目前各地法院力量都比较紧张,人员少,任务重,调查研究不可能全面铺开,可以选择某一个专题,甚至某一个问题进行调查。要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地进行。要强调调查研究工作的计划性和目的性,调查、了解某一方面的问题就 要把情况和问题摸透,要有一定的深度。比如,房地产案件较多的法院可重点调查研究房地产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名誉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地方可重点调查了解这两类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光调查了解还不够,还要从调研中去寻找、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前几年,有的省高级法院对婚姻家庭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写 出了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调查报告,这种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方法是应当予以肯定和推广的。 第三,我着重谈一谈房地产案件的调查研究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今后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房地产案件中关于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土地有偿使用方面的案件是近几年开始出现的,法律、政策规定都不够完善,法院也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尤为重要。会上有的同志要求具体明确房地产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能否请同志们先作些调查研究,提出你们的意见和看法。最高法院制定文件,进行司法解释,也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吸收和参考各级法院的意见和经验。 根据同志们的意见和要求,我对房地产案件的有关问题再谈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这些意见也是根据同志们讨论的意见归纳总结的,有些问题还有待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解决。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任建新院长有明确意见,就是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所谓一律,我理解,就是凡属民法调整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由民庭受理,不受过去民庭与经济庭分工的限制。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 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一句话,房地产纠纷除了依法由行政法律调整的以外,凡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都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不可能一一列举哪些案件应由民庭受理,各地在处理房地产案件时,要根据上述原则来确定,该受理的一定要受理,不能因处理 有难度或不熟悉而推出去不管。关于这个问题各高级法院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原则。会上同志们反映,新类型房地产案件处理难度大,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过去有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新的立法又没有跟上。这是当前的现实,也是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房地产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这就需要同志们通过调查研究来解 决。根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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