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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zesfls.com/   时间:2016/3/4 11:29:20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09 生效日期: 1990-11-09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1990)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施行。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五条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成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仲裁办公室。   第六条 仲裁办公室设专职仲裁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政治素质好,房地产业务熟悉的同志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聘书。   第七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一名仲裁员受理,也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办理。   第八条 立案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由仲裁庭提出裁决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仲裁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房屋及其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租赁发生的纠纷;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纠纷;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地产纠纷。   第十条 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办结或正在办理的;  (二)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  (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又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有权管辖的机关已经受理过的;  (五)涉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六)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纠纷;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  (八)涉外房地产纠纷;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仲裁书。申请仲裁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另一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  (三)申请理由和要求;  (四)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  申请仲裁书应按另一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等的副本。   第十二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   第十三条 立案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应直接参加案件的办理,也可出据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仲裁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在七日内对符合本办法受理规定的,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在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是否愿意仲裁的意愿书。限期内未递交意愿书的视为不同意仲裁;对不符合本办法受理规定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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