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建筑工程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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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7 11:21:26
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告
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告为贯彻国家房产管理政策,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维修,开展私房正常买卖,调剂住房余缺。决定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并就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章名一、登记(一)登记范围1.凡本市区内的私有房产,在解放后未办产权登记(包括已登记未领证),均应依照本规定,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
2.解放后虽已办登记领有权证,但又发生买卖、赠与、交换、分析、继承、变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亦应办理登记
在同一地籍号或同一门牌号内的房产,在私房改造时,有部分改造,部分留房,其留房部分,应办换发新证手续
3.各单位(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自管的房产,亦应参照本规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登记手续1.缴验全宗契证和身份证明(住本市的缴验户口簿,在外地的须当地街道或大队证明)
产权人领得的房产契证如有遗失,得申请补证,但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取具工作单位、街道或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登记,须缴验产权人委托书和工作单位证明
3.填具申请书
章名二、买卖(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私有房产,产权清楚,产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出卖;出卖有租用户的房产,对现租户的租赁关系,必须由买卖双方和租户自行协商,妥善解决。现租户如愿意承买,有优先承买的权利
(二)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确实自己居住需要,可以申请购房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和人民团体(包括集体企事业)等单位,一般不准购买私房。若特殊需要,报经房管局批准,方可购买
(三)私房出卖和购买,均须携带有关证件,向市房地产公司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成交。业主如租用国家公房,又出售私房,一般不准出售。但业主不在本地居住确不需要者,准许出售
本规定公布前,已私自进行买卖的房屋,双方应于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公司申请,经审查批准,补办手续
(四)房产价格,按质论价,双方协商,由市房地产公司评定为原则
(五)城市土地,包括空地,街基、房基、均属国家所有、不得私自买卖
章名三、税(一)买卖
按房产买价征收买方百分之六契税,千分之四登记费和千分之十手续费;按房产卖价收卖方千分之四登记费和千分之五手续费
买卖房产的成交价如超过评定价,其所超部分,另征收卖方百分之五的规费
华侨、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用侨汇购买的房屋,给予免征契税优待
(二)赠与
按产价征收受赠人百分之六契税,并收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各千分之四登记费
(三)交换
等价交换的,按产价核收双方各千分之四登记费;不等价的,其超价部份应征收百分之六契税
(四)分析、继承、变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均按产价收千分之四登记费
(五)凡职工向市房地产公司购买统建的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和免收登记费的优待,只收工本费
(六)各单位(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自管的房产,只收测绘费。收费标准按起计算
每起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收三十元,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以三分计收
(七)各项登记,均按件收工本费三元
章名四、其它(一)凡解放后未办产权登记的房产,逾期三个月不来补办登记者,即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视为无主房产予以代管
(二)取缔房产经纪人,禁止房产买卖的非法经纪活动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其非法所得,课以罚金或送人民法院处理
1.伪造契证、企图侵占他人房产,蒙混登记者
2.利用私房买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者
3.弄虚作假,隐匿买卖价格,企图逃避税收者
4.产权变动,逾期不办登记和纳税者
凡对上述情形,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给予检举人以罚金百分之十至五十的奖励
本规定自通告之日起施行,并由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十月三日